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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保险诈骗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安某某,曾用名安某甲,绰号安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6********,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区*********。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7月8日批准,次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刘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贵A6****玛莎拉蒂小型越野客车由黔西县**往**方向行驶,行驶至大望线(****大道至*****广场)28公里加500米路段时,发生单边交通事故,造成贵A6****号小型越野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贵A6****号投保了车损险,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酒驾造成的损失保险不予赔偿。因安某某系酒驾,为骗取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贵阳中心支的保费,遂安排刘某(另案处理)对出警的交通警察及太平洋保险谎称是刘某驾驶的车辆,编造虚假的交通事故的原因,骗取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贵阳中心支贵A6****号车维修保险赔款36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贵A6****交通事故现场图片;2.立案决定书、车辆出险信息表、赔款收据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百里杜鹃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7.刘某的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周礼刚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29日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和侦查卷各1份。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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