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大公诉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20109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路**号楼**单元**号(户籍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8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安某某于1995年开始练习法轮功,后经教育仍继续修炼,并在家中存放大量涉及有关法轮功内容的书籍、图片、标志物,另有与法轮功传播有关的手机、存储卡等物品。2018年12月12日和2019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对安某某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楼**门**号的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书籍138册(法轮大法32册、洪吟13册、法论佛法11册等)、光盘41张、“真想币”35张、李洪志图像22张、海报15张、纸掉钱232张、日历10册、护身符66张等物品。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检验,上述物品均为法轮功非法物品,且在手机、TF卡中提取出有法轮功内容的文档744个。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安某某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
2、涉案物品检验说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3、搜查笔录;
4、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侵害国家法律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冬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预审案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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