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19〕462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农,现住安徽省临泉县**镇。因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0日8时40分许,在菏泽市定陶区**路路口,袁某某(已判决)载被告人安某某无证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与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孙某某当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安某某明知袁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袁某某证言;3、被告人安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明知袁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学军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安徽省临泉县**镇。
2、案卷1册和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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