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6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住昌邑市**镇**村**号。2015年3月9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安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13时51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昌邑市柳疃镇横地村西干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北300米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安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等;2、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善埔
2021年1月11日
附:1、被告人安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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