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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77********,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乡*******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6时28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不符的无牌海王星两轮摩托车,从河南省镇平幕营村家里沿着31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内乡县县城高杆灯路口路段处,被内乡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安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晓宇

2020717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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