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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029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凌晨23时45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饮酒后驾驶新******小型面包车,沿库尔勒市人民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西路检查点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安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175.8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奇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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