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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9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2012年11月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5年12月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行政处罚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2019年1月1日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1700元;2020年10月7日,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 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1日20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赣B****黑色辉腾牌小型轿车,从内黄县石盘屯乡行驶至内黄县城墙路与枣乡大道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安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耿某红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申俊红

检察官助理:张会玲

2020年11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被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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