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610402196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陕西**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园**号楼**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府**号楼**。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23时57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驾驶陕A****8号奥迪牌小车沿本市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桃园人行天桥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安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66.1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巍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7199****。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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