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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二连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9********,蒙古族,群众,初中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现住二连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某于2016年3月份,因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

本案由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A*****的小型越野客车沿伊林大街道由北向南行行驶,行驶至伊林大道与成吉思汗大街十字路口时被执勤工作人员查获。2020年2月19日,经二连浩特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从其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是172.9mg/100m1。根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被告人安某某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电话查询记录单、归案情况说明、安某某驾驶证查询单、蒙A*****车辆查询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物品凭证等书证;证人包某某、青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二连浩特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笔录;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2.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并被吊销驾驶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第七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小东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二连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604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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