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91979********,满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安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0时50分许,酒后驾驶起亚牌小轿车(车牌号:冀H****1)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同顺街西庄村北侧时,与同方向袁某某驾驶的名爵牌小轿车(车牌号:京A****7)发生碰撞,后安某某主动报警。经检测安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3mg/100ml,经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袁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安某某负次要责任。安某某事后赔偿袁某某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偿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颖
检察官助理:张晶晶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