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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91979********,满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安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0时50分许,酒后驾驶起亚牌小轿车(车牌号:冀H****1)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同顺街西庄村北侧时,与同方向袁某某驾驶的名爵牌小轿车(车牌号:京A****7)发生碰撞,后安某某主动报警。经检测安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3mg/100ml,经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袁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安某某负次要责任。安某某事后赔偿袁某某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偿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颖

检察官助理:张晶晶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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