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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9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村**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被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6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0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驾驶白色“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京N5****)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后白虎涧村村口处冲闯疫情防护卡点,并与村民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安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材料;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证人证言:证人石某甲、肖某某、暴某某、李某某、石某乙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安6900呼气酒精测试仪结果单、查获现场车辆照片、查获安某某酒后驾车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安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燕

2020年2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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