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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6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门。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黑A9B***的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221-17号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安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45.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取缔录像截图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萍芳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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