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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乡**村**号,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2008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豫J****0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自本市津南区小站镇润森家园出发,沿着盛塘路、二八路、天津大道、外环线、津汉公路行驶,当沿北杨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津赤路交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安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1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孙倩雯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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