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安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21时33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明县永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国石化西关加油站附近时,被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安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5mg/100ml。被告人安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查获视频;4.被告人安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庆祝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明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