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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小区**排**,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醉酒(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42mg/100ml)后无证驾驶无牌澳柯玛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往西逆向行驶至安宁街钰荣源附近右转弯往北时,与由西往东李某某驾驶的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安某某、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安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检测单、事故照片、驾驶证查询比对、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证人武某某证言;

4、被告人安某某供述与辩解;

5、酒精含量检测意见书、机非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婷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榆次区**小区**排**;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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