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驾驶自家无牌照本田牌两轮摩托车沿海望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海望公路路段处时与前方行走的行人被害人佟某某身体相撞,当场造成行人佟某某及被告人安某某身体受伤。经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鉴定意见:安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佟凤侠人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经望奎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安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佟某某无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安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事故发生后,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而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属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安某某驾驶的摩托车;
2.书证有调解协议、收据等:
3.证人王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鉴定意见、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
7.望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投案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20年1月16日
附:1.本案卷宗一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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