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小型汽车由深州市**乡**村出发,行驶至深州市**路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02.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血液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满毅兵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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