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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乡**村。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小型汽车由深州市**乡**村出发,行驶至深州市**路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02.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血液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满毅兵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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