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1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11日由孟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0日21时50分左右,安某某醉酒后驾驶未定期检验的豫******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郑三线孟津县会盟镇**村路段,与由东向南左转弯掉头的行驶的崔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月14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所送安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7.4mg/100ml。经认定,安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安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豫金剑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安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属于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一万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朴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孟津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