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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

    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2时07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驾驶甘A*****小型普通客车沿永登县城关镇佳宁步行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时,与一辆车牌为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经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安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处置现场时将其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6.8mg/100ml。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安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1.86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安某某已与被碰车辆车主达成协议,车主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血样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31.8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玲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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