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41964********,汉族,初中二年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镇,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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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无) |
2020年6月10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绥滨县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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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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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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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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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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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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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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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15时15分,被告人安某某饮酒后驾驶黑E****J**牌轻型栏板货车,从绥滨县绥滨农场26连陆某某家出发,准备返回富锦市。车辆沿振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绥普公路,又沿绥普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绥普公路傲来砖厂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6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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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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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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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黄作龙 2020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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