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绥化市海伦市,户籍所在地为绥化市海伦市,住铁力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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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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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5日,因逃逸及无证驾驶被铁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罚款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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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5月25日 2020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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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铁力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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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5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黑A****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铁力林业局松涛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松涛街与永顺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尚某某驾驶的黑F****6号小型面包车相撞,肇事后安某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安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84mg/100ml。经铁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安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铁力市铁力镇惠民小区将被告人安某某查获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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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 |
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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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户籍证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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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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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呼吸测试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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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证言:证人尚某某、苗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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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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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铁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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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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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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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 从重 |
造成事故后逃逸(√)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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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从轻 |
认罪认罚(√) 坦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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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二个月 |
罚金 |
人民币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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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安某某现居住于铁力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钊
2020年 8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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