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绥化市海伦市,户籍所在地为绥化市海伦市,住铁力市****小区**号楼**单元**

被告人

前科劣迹

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20年5月25日,因逃逸及无证驾驶被铁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罚款四千元。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5月25日

2020年8月20日

办理案件流程

铁力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黑A****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铁力林业局松涛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松涛街与永顺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尚某某驾驶的黑F****6号小型面包车相撞,肇事后安某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安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84mg/100ml。经铁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安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铁力市铁力镇惠民小区将被告人安某某查获到案。

证据清单

1.书证

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 √ )

被告人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户籍证明( √ )

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

酒精呼吸测试单(√)

2.证人证言:证人尚某某、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铁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罪名认定

    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 从重

造成事故后逃逸(√)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法定

从轻

认罪认罚(√) 坦白(√ ) 

量刑建议

拘役

二个月

罚金

人民币3000元

备    注

1. 被告人安某某现居住于铁力市****小区**号楼**单元**;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钊

                                    2020年 8月 28 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