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林市,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81********,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黑龙江省海林市人,系********泡菜店(个体)负责人,户籍在黑龙江省海林市**村**路**号,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路**村**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22时21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载着苏某某,沿青岛市市北区劲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辽阳**路路口以南大约100米处,被市北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安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2mg/100ml。后被告人安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基准刑为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因其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莲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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