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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79********,佤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云南西盟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镇**路**号**幢**单元**号,现住云南省西盟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2时43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饮酒后到西盟县**镇**小区地下停车场开车,后驾驶云J*****号小型轿车载朋友罕某某从停车场入口离开时撞坏道闸杆,造成道闸杆和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该车沿停车场往澜芒线西盟县新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澜芒线K52+200M(勐梭公开查缉点)处时,被西盟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并通知西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西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场后依法对安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民警便带其到西盟县人民医院抽取了静脉血血样。经鉴定,安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26.16mg/100ml血。

2019年10月6日,西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安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交通违法照片8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罕某某、欧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视频监控截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视频光盘2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映霞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镇**小区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9页,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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