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兴和县**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23时05分许,兴和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在移民区中路出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安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蒙J**),于2019年06月24日23时40分许向兴和县交管大队移交该案。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等;2.证人史某某、曹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育军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兴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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