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兴和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23时05分许,兴和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在移民区中路出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安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蒙J**),于2019年06月24日23时40分许向兴和县交管大队移交该案。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等;2.证人史某某、曹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育军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兴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