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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安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8********,汉族,中专,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成都市温江区********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安某某于2020年04月16日06时55分许饮酒后驾驶川A*****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在成都市青羊区**路**号附**号门前路段处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无人员受伤。事发后民警到达现场勘查,发现安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在现场将安某某查获并到医院提取了安某某的血液样品。经鉴定安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23.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86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914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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