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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无业,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镇**房**号。2011年9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3月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1月刑满释放。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安某某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饮酒驾驶小型客车沿陇西县巩昌镇渭州路行驶,行至社保局附近路段时被陇西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安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玲霞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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