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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2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河南思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5号楼1单元60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6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取保候审。因在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饮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0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驾驶豫A1T088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路河南曙光肛肠医院门口,安某某驾驶车辆停在非机动车道,且未将车辆熄火情况下在车内睡觉,后被何某某系过路群众发现并拨打报警电话,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当场查获。经对安某某抽血检测,安某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90.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2、证人宋某某、何某某等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意见书;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齐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某某

助理检察员:杨某某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93712718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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