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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21999********,汉族,大专文化,系陕西**有限公司销售员,家住山西省永济市**街**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安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凌晨1时17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T号黄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兴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安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1.2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现场血液酒精测试、血样提取登记表;

4.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告知笔录;

5.被告人及驾驶车辆照片;

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7.工作证明;

8.被告人户籍信息;

9.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艺华

检察官助理:张高超

2020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3432****;

2.案卷贰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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