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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版)_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5933,*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师***垦区军户农场**连**栋**号,现住上述地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23日17时13分许,安某某与托某某(另案处理)一起饮酒,在明知托某某饮酒的情况下,将新B*****号轻型普通货车车钥匙交给托某某驾驶,托某某驾驶新B*****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乡**公里处行驶时,被昌吉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托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知他人饮酒的情况下,将机动车交由他人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依古丽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926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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