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624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90********,汉族,大专文化,陕西**出版社员工,现住西安市新城区**路**小区**单元**楼**户(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里**号**门**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8日0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R号福特福克斯小型客车,沿本市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振兴路北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安某某血醇浓度为164.6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至二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 鹏
检察员:王旭阳
2016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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