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9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饮酒后与母亲朱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遂离家出走。被告人安某某到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嘉陵道派出所内,想被民警拘留,便对民警称自己吸食毒品。根据此警情,值班民警孙某某在该派出所门口询问被告人安某某有关情况。期间,被告人安某某称想要袭警,在民警劝解过程中,被告人安某某用右手推搡民警,并用右拳打击民警胸口(未受伤),后民警孙某某将被告人安某某带至派出所内对其进行控制时,被告人安某某将派出所内值班室前台桌上的接警电脑显示器及民警用基地电台等物品推倒在地(被推倒物品未造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推倒的电脑显示器及基地电台(照片);
2、书证:公安机关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涉案人员身份信息,其他书证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阙旭阳
检察官助理:付振强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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