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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2013年11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1月25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1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0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凌晨两点左右,被告人安某某在保定市清苑区**镇**村自己家中西侧的卧室内,容留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吸食冰毒。2019年11月25日晚上九点左右,被告人安某某在保定市清苑区**镇**村自己家中东边配房内容留张某甲、王某甲、赵某某吸食冰毒。2019年11月25日晚10时许,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安某某及其所容留的吸毒人员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安某某住处查获冰毒疑似物1袋共1.41克,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采用冰毒胶体金法检测,被告人安某某以及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五人尿液检测结果呈现阳性,且五人均无异议。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收拘通知书、吸毒人员查获信息详情、清苑县公安局吸毒成瘾认定书、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办案说明、证明、抓获经过;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赵某某、王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安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清苑区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保定市计量测试所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毒品称重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安某某讯问监控视频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两次分别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胥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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