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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住桦南县**镇**小区。2017年1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安某某在位于桦南县**家中与姜某某、付某某饮酒,安某某提议吸食冰毒,付某某、姜某某同意。安某某便打电话联系孙某某、王某某一同吸食冰毒。安某某联系购买冰毒后,在其家卧室内容留姜某某、付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安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姜某某、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安某某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大力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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