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镇**街**号**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被大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2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安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24日、26日、27日在其位于四川省大邑县**镇**街**号**单元**楼**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艳
2020年5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相关涉案财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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