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081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60********,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长宁县,文盲,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镇**路**段**号。2013年10月8日因容留卖淫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3月因容留卖淫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安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栋**号经营**足浴店期间,容留卖淫女夏某某、刘某某在其店内卖淫,并按比例分成,其中150元卖淫项目安某某分得50元,200元卖淫项目分得60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
2019年7月1日,合肥市公安局方庙派出所民警对**足浴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卖淫女夏某某、刘某某及嫖客。同年9月17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安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租房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夏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5、提取笔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雪芳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安某某(联系电话1865603****)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贰册、光盘2张及补充材料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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