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安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街道**村,住东平县**街道**街楼**楼西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自西向东行至东平县东平街道汇河街东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路段时,对前方刘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行驶速度过慢产生不满。被告人安某某采取左侧超车后忽然右转别车的方式,撞击刘某某驾驶的轿车致该车左前方受损。经东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鲁******小型轿车的损失价值为29971元。

被告人安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孟某某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伟

检察官助理:李雪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888826****。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