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安某某寻衅滋事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汉族,生于1992年**月**日,居民身份号码:6205031992********,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天水市人,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区**镇**村**组**号,现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镇**东路**楼,农民,群众。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09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因醉酒后双手手掌擦伤,在找包扎手掌的药店或医院的途中,看见张川县**中心门口有亮光,便往**中心院内走去,但其并未从人行通道进入院内,而是从自动栅栏门的行车通道往院内走,当其被**中心门口的自动栅栏门挡住后,被告人安某某便趁酒性在**中心门口大喊大叫,但无人应答。随后被告人安某某便开始对**中心的自动栅栏门进行踢、踏,将该栅栏门门框的栅栏条踢、踏变形,并将其中一根栅栏条踏掉,后又用手抓住门框摇晃,致使张川县**中心的自动栅栏门门柱松动,自动栅栏门无法正常升降,通勤车辆无法正常进出**中心的大门,影响**中心正常工作秩序。

经张家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损毁的张川县**中心栅栏门进行价格认定,认定结论为: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9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郑某某、马某某、毛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酒后因手受伤需要包扎,在包扎未果的情况下,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坏公私财物,致张家川县**中心栅栏门受损,造成公私财物损失3978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安某某系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安某某已赔偿全部损失,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建荣

                             检察官助理:豆文华

2020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卷二册;

3、起诉书一式十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