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安某某寻衅滋事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安某某,曾用名:安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88********,藏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武威市天祝县人,住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镇**家属楼**单元**室。安某某系武威监狱服刑人员于2020年11月13日由永登县公安局解回重审。

违法情况:安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7月被天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4月被天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被天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7月被天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犯罪情况:安某某因抢劫罪于2005年1月被天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12月被天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4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被天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被天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天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武威监狱服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永登县公安局解回重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相关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月2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安某某与吴某某(已判刑)等人到永登县城关镇青龙路(原中华街)的**宾馆住宿时,宾馆前台服务员张某某要求安某某等人出示身份证件,按规定登记后住宿,引起安某某、吴某某等人不满,为此安某某、吴某某二人将张某某殴打致伤,后安某某将宾馆大厅摆放的茶几损坏,同时造成宾馆大厅摆放的盆栽、假山摆件损坏,吴某某将宾馆吧台电脑推翻。经价格认定,损坏物品价值2926元。

2.2018年6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安某某伙同董某某、 龙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刑),在永登县城关镇**超市门前,持械无故将受害人孙某某、赵某某殴打致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非娇

检察官助理:徐世春

2020年1202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