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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76********,户籍地为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街**号,住平遥县**街**街**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0日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3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安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安某某在明知“百家乐”是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为吕某某、毛某某、冀某某等参赌人员提供登陆账号和密码参与赌博,并为该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忙收取赌资。参赌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将赌资转账给安某某,安某某对参赌人员的输赢进行支付结算,每有一次有效押注,安某某从中抽取千分之四的“洗码量”渔利。2018年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安某某共帮忙收取赌资309.5250万元,其中通过微信收取赌资156.7400万元,通过支付宝收取赌资152.7850万元,共计获取非法利益123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明知“百家乐”是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为该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忙收取赌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代亮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被羁押在平遥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证人名单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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