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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强奸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831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7年4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2280***************,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市**镇**村**组**号。因强奸嫌疑,于2020年9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在陌陌交友软件上与被害人何某某结识。在得知何某某需要借用洗衣机后,便邀请何某某到其住处(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石**村**栋**公寓**房)清洗四件套。当日18时许,何某某来到安某某住处,然后借用洗衣机清洗物品。期间,安某某强行将何某某抱至床上,然后亲吻何某某并抚摸其胸部、大腿,遭到何某某反抗。在准备脱掉何某某内裤时,因何某某用手机砸其头部,安某某便将何某某压在床上,并用手掐其脖子,然后继续抚摸其胸部。因何某某反抗而未能得逞,安某某便让其离开。何某某下楼后即向深圳市公安局福永派出所报案,该所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并在上述**房将安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何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陌陌聊天记录,伤势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楼道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明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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