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安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 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5196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睢县***镇***村,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路。2016年因欠款未偿还被中牟县人民法院行政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派出所抓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9日由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变更为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安某某与驻马店市高新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文号为(2011)遂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判决限被告人安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驻马店市高新区**工程有限公司商砼款578476元,如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以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驻马店市高新区**工程有限公司上诉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2011)驻民三终字第688号终审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安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2012年5月14日,驻马店市高新区**工程有限公司向遂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5月21日遂平县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人安某某如实报告财产,被告人安某某未报告财产。2017年7月、9月,被告人安某某分别收到郑州**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巨额银行转账(工程款),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并将银行卡内钱财转移。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安某某因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义务,被遂平县人民法院罚款20000元。截止案发前,被告人安某某仍未履行任何判决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