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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招摇撞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山东省青岛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0********,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无业。2018年8月21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8年1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安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其家中,冒充渔政的管理人员“小程”通过电话方式进行诈骗,骗取杨某甲6200元、杨某乙8400元、杨某丙5000元、李某某6000元、杨某丁3000元、杨某戊1260元,共计金额29860元人民币。

1、2018年8月5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安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镇通过电话冒充渔政管理人员“小程”,以借钱的名义在**村**超市,诈骗杨某戊1260元人民币。

2、2018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安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镇通过电话冒充渔政管理人员“小程”,以借钱的名义在**村**超市,诈骗杨某丁3000元人民币。

3、2018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安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镇通过电话冒充渔政管理人员“小程”,以借钱的名义在**码头旁边的配件店,诈骗李合林6000元人民币。

4、2018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安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镇通过电话冒充渔政管理人员“小程”,以借钱的名义在**村**超市,诈骗杨某丙5000元人民币。

5、2018年8月9日上午,被告人安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镇通过电话冒充渔政管理人员“小程”,以借钱的名义在**村**超市,诈骗杨某乙8400元人民币。

6、2018年8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被告人安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镇通过电话冒充渔政管理人员“小程”,以借钱的名义在**村**超市,诈骗杨某甲6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涉嫌招摇撞骗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被告人安某某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系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已与各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其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迪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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