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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301989********,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大学文化,北京**中心(以下简称“北京**”)职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镇**村22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3月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2月2日、2019年4月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国家能源局委托 “北京**”对全国范围内的金太阳示范工程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审核。

年月至年月,“北京**”对全国剩余147个金太阳示范工程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最后一批审核。被告人安某某被任命为第五审核小组组长,负责湖南、云南、西藏三个省份的审核工作。该审核组成员由“北京**”安某某、石某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代江某某、杜某某,***会计师事务所赵某某、文某某六人组成。该审核小组在湖南审核期间,对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株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益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常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以上四家公司均系**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为各地的项目成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颜某某(已逃往美国))进行了两次审核。

2014年8月12日至8月20日,被告人安某某带队到湖南来对上述四家公司的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进行了第一次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报告。其中长沙**的审核结果为“此项目正在建设中,设计装机容量为20000KW,已安装组件9487.2KW。尚未发电。”株洲**的审核结果为“此项目正在建设中,设计装机容量为30000KW,已安装组件17088.97KW。鸿远并网点共安装599.76KW,累计发电量为2500KW。其他并网点未并网。”益阳**的审核结果为“此项目正在建设中,设计装机容量为20000KW,已安装组件8918.415KW。尚未发电。”常德**的审核结果为“此项目正在建设中,设计装机容量为20000KW,已安装组件12178.210KW。尚未发电。”四家公司的审核报告中已安装组件共计47672.795KW。安某某将该四份审核报告通过内部工作邮件发送给公司指定的专项技术负责人员审核,专项技术负责人员提出反馈意见后,由审核组长安某某与受审核方沟通,并由受审核方加盖公司印章和指定联系人吴某某签字后生成了正式审核报告。此审核报告基本符合实际建设情况。

“北京**”第一次对“**能源”四家“**武陵”公司的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审核后,“**能源”的实际控制人颜某某一边积极与“北京**”沟通,以自己公司资料准备不全,现已完善,请求第二次审核;一边安排公司工作人员伪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电力部门分布式电源并网意见单、电力部门的并网说明等关键文件资料。同时安排公司高管舒某某(已判决)带20万元的银联购物卡赶到湖南长沙麓升国际酒店送给“北京**”湖南审核组组长安某某。

2014年9月10日至9月14日,被告人安某某接“北京**”光伏事业部光伏系统部部长王某某通知,到湖南**公司的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进行第二次审核。安某某在第二次审核时,未按照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审核工作指南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基本上没有再到现场屋顶勘验检测,没有现场勘验检测照片的就由受审核单位提供虚假拼凑的照片。第二次对长沙**的审核结果为“此项目设计装机容量为20000KW,已安装20000.2KW。并网验收合格,试运行良好。”株洲**的审核结果为“此项目设计装机容量为30000KW,已安装30001.6KW。并网验收合格,试运行良好。”益阳**的审核结果为“此项目设计装机容量为20000KW,已安装15404.915KW。并网验收合格,试运行良好。”常德**的审核结果为“此项目设计装机容量为20000KW,已安装20000.185KW。并网验收合格,试运行良好。”四家公司的审核报告中已安装组件共计85406.9KW。

“**能源”骗取国家新能源补贴案发后,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组织大量人员对长沙**、株洲**、益阳**、常德**四家公司在湖南地区建设的所有金太阳示范工程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发现上述四家公司在湖南的45个企业屋顶发电站,有8个未安装8个少安装太阳能发电设施。经湖南新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长沙**、株洲**、益阳**、常德**四家公司共虚报装机容量27914KW,多申领国家财政补贴112065010元,给国家财政造成重大损失。

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安某某在北京**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劳动用工合同、财政部科技部能源局文件、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审核工作指南、纪律要求、审核流程、“北京**”内部工作邮件、前后两次不同的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业主单位和电力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能源”财务凭证等;2.证人证言:“北京**”谢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孙某某等,参与审核的小组其他成员代江某某、杜某某等,湖南四家**公司工作人员舒某某、吴某某等,**公司张某某、黄某某等,屋顶业主杨某某等,电力部门工作人员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系“北京**”委派到湖南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进行审核的组长,在收受被审核单位的财物后,明知被审核单位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仍违反审核操作规程,不调查核实,全盘认可被审核单位提供的资料,出具虚假的审核报告,提供给“北京**”写入金太阳示范工程审核情况总报告。该总报告提供给国家能源局后呈报财政部门以此为依据计算财政补贴,致使湖南四家**公司骗取国家财政补贴112065010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若辉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52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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