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7********,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乡**村**。2019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在我市**镇**市场****酒吧门口,因其女友陈某与被害人王某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安某某遂与被害人王某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并结伙多人对被害人王某拳打脚踢致其受伤倒地。随后,公安人员接报后赶至现场抓获被告人安某某。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泓玥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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