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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三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7********,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乡**村**。2019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在我市**镇**市场****酒吧门口,因其女友陈某与被害人王某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安某某遂与被害人王某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并结伙多人对被害人王某拳打脚踢致其受伤倒地。随后,公安人员接报后赶至现场抓获被告人安某某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泓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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