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汉族,工人,专科毕业,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77********,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街道**号**单元**室,系子洲县公安局**大队**中队**;该安2011年9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子洲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19年11月3日,该安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子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安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在子洲县开元市场25号楼添福小火锅店内喝酒时,安某某与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期间,安某某在添福小火锅店内厨房拿起菜刀将张某某左脸部划伤,致张某某受伤。
张某某伤情经鉴定为:面部皮肤裂伤符合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5. 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子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海波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安某某联系方式:15******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光盘1张、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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