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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故意伤害案)_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张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 2019年8月30日12时许,张北县**镇**村村民安某某与同村村民李某某因占路问题发生矛盾,后安某某与李某某的母亲吴某某发生争执,二人进而互相厮打,安某某手持鞭杆打吴某某,致吴某某左手手掌第五掌骨骨折。经张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建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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