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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3********,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现住贵阳市南明区**路**。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中故意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六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安某某与被害人“老某某”(外号,自述姓名叫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地铁站E出口处喝酒,后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安某某采用拳打脚踢、扇耳光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将被害人肩部、面部等部位打伤。经贵阳兆康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案被害人受伤致左侧肩胛骨骨折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病历、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害人身份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贵阳兆康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现场辨认笔录,证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安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案,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江红

                                               检察官助理 刘浩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安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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