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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故意伤害罪)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1********,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镇**村**组**号。 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安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等人在会东县鯵鱼河镇全球通路天天筒骨店内吃烧烤,其间安某某和赵某某发生口角,矛盾激化后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安某某用啤酒瓶将赵某某头部砸伤。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赵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7. 视听资料一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强  

2020年9月18日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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