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乡**村**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7月9日被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在唐县**乡**村自己家中,因矛盾纠纷将李某某头部打伤。经唐县中医院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彩宏
检察官助理:张帅翔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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