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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队**号,住曲阳县**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5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6日22时许,曲阳县**镇**村杨某某在曲阳县恒州镇**酒店,因住宿开房与酒店前台服务员曲阳县**乡**村代某某发生争执,杨某某两次推前台电脑显示屏,代某某电话通知徐某某(已判刑)。徐某某和被告人安某某赶往**酒店,期间徐某某电话通知曲阳县**乡**村张某某,后徐某某、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及与张某某一起的葛某某(已判刑)先后赶到**酒店,与杨某某发生冲突,被人拉开后杨某某驾驶其白色路虎车离开时冲撞人群,被徐某某等人截住,后徐某某用停车锥桶砸向路虎车驾驶室,被告人安某某用脚踹路虎车右前门,葛某某用棒球棒将路虎车前挡风玻璃和天窗玻璃砸毁。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某的路虎车部件损失为人民币433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敬合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三册、监控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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